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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付汇管理

时间: 2023-06-19 14:18 文章来源: 外汇返佣网 点击次数:

  什么是进口货物付汇管理

  进口货物付汇管理是国家为了防止汇出外汇而实际上不进口商品的逃汇行为的发生而通过海关对货物的实际监管,监督付汇进口并对进口单位实行进口付汇核销的一种管理制度。

  对外汇指定银行和进口单位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是《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对违反此规定的单位,第一外汇网,外汇管理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进口货物付汇管理也采取外汇核销形式,外汇返佣,其具体程序为:进口企业在进口付汇前需向付汇银行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凭此办理付汇。货物进口后,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凭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及其相关电子数据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银行办理核销付汇。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系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格式、进口单位填写、外汇指定银行审核并凭此办理进口付汇的凭证。

  进口付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1)进口单位办理付汇时应当按规定如实填写核销单(一式3联),属于货到汇款的还应当填写有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和报关币种金额,返佣网,将核销单连同其他付汇单证一并送外汇指定银行审核。

  (2)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付汇手续后,外汇返佣,应当将核销单第1联按货到汇款和其他结算方式分类,分别装订成册并按周向进口单位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将第2联退进口单位,将第3联与其他付汇单证一并留存5年备查。

  (3)外汇指定银行对凭备案表付汇的,应当将备案表第1联与核销单第3联一并留存备查;将第2联与核销单第2联退进口单位留存;将第3联与核销单第1联报送本银行所在地外汇局。

  (4)进口单位应当按月将核销表及所附核销单证报外汇局审查;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在办理核销报审时,对已到货的,进口单位应当将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核销单证附在相应核销单后(凭备案表付汇的还应当将备案表附在有关核销单后),并如实填写“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对未到货的,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未到货核销表”。

  (5)外汇局审查进口单位报送的核销表及所附单证后,应当在核销表及所附的各张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留存核销表第1联,将第2联与所附单证退进口单位。进口单位应当将核销表及所附单证保存五年备查。

  (6)外汇指定银行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外汇局报送“贸易进口付汇统计月报表”。

  (7)外汇局负责所有进口付汇的核销、检查和管理,并对进口单位和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核销单及有关报表,对外付汇的进口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

  (8)货到汇款项下的进口付汇由外汇指定银行在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核销专用联,下同)办理进口付汇的同时视为办妥核销手续;其他结算方式项下的进口付汇由进口单位凭核销单、备案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付汇凭转口所得的结汇水单)直接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9)进口单位应当凭对外经贸部(委、厅)的批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执照和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书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列人“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不在名录上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

  (10)外汇局将及时向外汇指定银行公布、更新和调整名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外汇局可视本地区的情况集中或由下属分支局分别公布本地区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11)外汇局有权根据进口单位的核销等情况随时向外汇指定银行公布“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进口单位受真实性审核的最低期限为6个月。

  (12)下列进口付汇应当在付汇或开立进口信用证前由进口单位逐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并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简称备案表)手续,外汇指定银行凭备案表按规定为其办理进口付汇手续:

  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单”上的;被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录”的;付汇后90天以内(不含90天)不能到货报关的;进口单位到其所在地外汇局管辖的市、县以外的外汇指定银行付汇的。

  进口货物付汇核销监管

  (1)外汇局按照总额或逐笔的方式交叉核查外汇指定银行和进口单位双向报送的核销单;根据外汇指定银行报送的核销单核查进口单位报送的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根据备案表核查进口单位和银行的付汇及核销情况。

  (2)外汇局根据核查情况对进口单位和外汇指定银行进行抽查;对有疑点的单证和进口单位及外汇指定银行进行重点核查,并按照有关规定随时向报关单签发地海关进行“二次核对”。货到汇款项下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付汇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的“二次核对”仍由外汇指定银行负责。

  (3)对有下列行为的进口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说明情况。逾期未说明情况或无正当理由的,外汇局应当按照规定将进口单位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

  ①向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报审伪造、假冒、涂改、重复使用等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联)或其他凭证的。

  ②付汇后无法按时提供有效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其他到货证明的。

  ③需凭备案表付汇而没有备案表的。

  ④漏报、瞒报等不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或丢失有关核销单证的。

  ⑤违反《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其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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